彥庭於150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芳庭後彥庭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151年12月31日結婚,彥庭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52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彥庭於155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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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芳庭及1子1女,彥庭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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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方式作成遺囑者,得以見證人筆記或錄音封存二種方式作成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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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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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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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與履約保證不能少

許多人認為透過仲介買賣就一定安全,其實,仲介也是透過代書和履保來確保交易安全!建議在簽約時就找誠信、有口碑的代書辦理,並承做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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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還有其他方式,這裡揭露了本常見的管道。(有關稅法的部分或有修正,但原理沒有太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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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嬌與志明結婚後,生了甲與乙,甲不孝,志明男不想把財產分給甲,有甚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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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過世後,保單必須列入遺產中,而這份保單是否應申報遺產稅?還是最低稅賦?就與被保險人的身份有關,依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不同,所適用的稅務規定也都大不相同!

彥庭是保單的要保人,但不是受益人。當彥庭吃西瓜爽死時,這張保單要列入彥庭的遺產嗎?但保單價值合計未滿 3,330 萬元,就不需要繳遺產稅,只需要申報最低稅賦制的基本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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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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