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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方式作成遺囑者,得以見證人筆記或錄音封存二種方式作成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作成流程
一、見證人筆記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見證人有資格上之限制,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錄音封存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三、遺囑人口述
1.遺囑意旨
2.立遺囑人姓名
3.年、月、日,
四、見證人全體口述
1.遺囑真正
2.見證人姓名,
五、口述內容全部予以錄音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於密封的文件上:
1.記明年、月、日
2. 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此方式完成後,立遺囑人死亡時,該遺囑始發生效力(口授遺囑完成後,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為了避免他人對此遺囑之真實性存疑,可透過公證人就:
1.遺囑人、見證人口述之內容,
2.以儀器錄音、
3.將錄音帶封存於文書袋內、
4.見證人全體在裝有錄音帶的文件袋上記明年月日、並於封縫處簽名,此等事實,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公證書,強化此等事實之證據力。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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