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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方式作成遺囑者,得以見證人筆記或錄音封存二種方式作成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作成流程

 

一、見證人筆記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見證人有資格上之限制,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錄音封存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三、遺囑人口述

1.遺囑意旨

2.立遺囑人姓名

3.年、月、日,

 

四、見證人全體口述

1.遺囑真正

2.見證人姓名,

 

五、口述內容全部予以錄音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於密封的文件上:

1.記明年、月、日

2. 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此方式完成後,立遺囑人死亡時,該遺囑始發生效力(口授遺囑完成後,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為了避免他人對此遺囑之真實性存疑,可透過公證人就:

1.遺囑人、見證人口述之內容,

2.以儀器錄音、

3.將錄音帶封存於文書袋內、

4.見證人全體在裝有錄音帶的文件袋上記明年月日、並於封縫處簽名,此等事實,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公證書,強化此等事實之證據力。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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