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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芳庭及1子1女,彥庭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10%、15%、20%)、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

二、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10%、15%、20%)、契稅(稅率6%)。

三、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元 
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淨額:3,600,000元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元
(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
(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

五、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
(二)免稅額:12,000,000元
(三)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6,300,000-12,000,000-7,160,000=-12,86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0元

六、本案彥庭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芳庭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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