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所贈與的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壹、何謂贈與?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只要受贈人同意,雙方就成立贈與契約。
貳、贈與那些財產,依法須課徵贈與稅?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贈與財產,依法須課徵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謂「財產」,包括:
1.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例:房屋、土地。
2.民法第66條第2項:指前述不動產以外之物。
例:現金、汽車、名畫、手錶、鑽石、黃金、存款等。
3.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例: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出版權、其他營業上之權利、債權、公債、公司債、股權。
参、父母於子女婚嫁所贈與的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項: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壹百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因為女兒出嫁或兒子娶媳婦所贈與的財物(父可贈與新台幣壹百萬元、母可贈與新台幣壹百萬元),總額在新台幣壹百萬元範圍內,可以不用繳贈與稅,但是如果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者,就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部分,依法仍然要申報繳納贈與稅。
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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