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地價稅試算?

1.新北土地地價試算

2.臺北市土地地價稅試算

3.總面積(平方公尺)X土地所有權人持分X當期申報地價(/平方公尺)5

 

二、如何線上申請地價稅自用?

 

三、什麼是地價稅?

1.地價稅,舉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已依法課徵田賦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均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範本.jpg

  • 誰要繳地價稅?

1.土地所有權人1

 

四、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1.在8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2

 

伍、什麼時後繳地價稅?

1.開徵日期係以每年1101日開徵至同年1130日止。

 

六、如何申請地價稅自用?

1.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七、地價稅繳納範圍?

1.每年11日課徵至同年1231日止

 

八、地價稅繳稅方式?

1.金融機構(郵局除外)

2.便利商店(限2萬元以下)

3.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2個月前完成申請)

4.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5.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6.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7.e化繳稅

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kiosk(ibonfamiport)列印地價稅繳稅單,至櫃臺繳納(2萬元以內)

利用已註冊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線上查繳稅。

下載行動支付APP繳稅。

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繳稅。

 

 

九、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1.一般用地稅率

1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3)×稅率(10)

 

2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3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4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5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6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2.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稅率2‰

 

(2)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

 

(3)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稅率10‰

 

(4)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稅率10‰4

 

 

註1:另有其他那稅義務人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 31)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3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4

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皆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徵收。
公有土地─公有土地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之基本稅率徵收,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者。
空地稅─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為空地者,應加徵空地稅。其稅額按該宗土地應納基本稅額加徵25倍。

 

5

1. 每一筆地號之土地總面積及所有權人持分可在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中取得,當期申報地價可在土地登記謄本上取得,或上關貿付費網站查詢。
2. 能否適用自用稅率必須由稅捐稽徵處依賣方是否符合優惠稅率之各項條件為準,實際負擔的 地價稅試算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
3. 以上地價稅額係依客戶提供之資料概算,概算結果僅供您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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