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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宣告?
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會同時選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需要檢附那些文件?
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四、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五、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 親屬會議同意書」點擊下載及「親屬系統表」點擊下載。
聲請費用
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
一、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
二、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2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點擊下載呈報法院
三、監護人不可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如果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
四、如果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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