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買賣農地?
1.中華民國的自然人
2.法人組織仍有所限制。
民國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修改,在這天之前,農地需農民身分才可以購買。但為讓鼓勵農地活化、減少農地荒廢,政府修法,放寬為「農地農用」,即管地不管人。
註:104年9月4日的農舍興建辦法修改,是針對蓋農舍的資格,與買賣農地無關。
註:參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點擊連結
註:參考「農業發展條例」<<<點擊連結
什麼地可以蓋農舍?
符合756坪以上、符合農證資格,且無申蓋農舍的農牧用地。
什麼人可以蓋農舍?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註1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註2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註3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註4
註1:(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註2:農舍起造人須持有該筆土地滿兩年,且一人一生只能擁有一棟農舍(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註3: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註4: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農民資格?
104年9月4日,農舍興建辦法修改,將申蓋者須為農民身份之重新定義,分別為:
1.取得「農保」資格: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註1
2.取得「第三類健保」資格:
(1)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3.提供「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現況實際耕作,符合農地農用精神。
註1: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點擊連結
註2:以上三者,取得其中之一,便可取得農民資格 (詳見農舍興建辦法第三條之一)。
農地農用的標準?
以756坪農地為例,在申蓋農舍時,都必須取得農地農用的證明(簡稱農證),而現況的使用,其中的10%為建物可利用範圍,剩下的90%就必須為農業相關的用途,此為嚴謹的農地農用標準。而農證的兩大重點,除了是申蓋農舍時,必備的土地條件;其二是在土地買賣時,賣方不須負擔增值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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