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買賣需申請農用證明
農業發展條例實施以後,農業用地不必再有自耕農身分,現在只管農地是否供農業使用,如非農業使用,即使想繳稅也無法辦理移轉過戶。
如何申請農用證明
農用證明須向農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會同現場勘查無誤後,發給農用證明供辦相關手續。
農用證明使用場合
大多是在農地移轉、參與法院的農地投標、贈與稅或遺產稅申請免稅的用途。
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之戶籍資料。
二、土地謄本。
三、地籍圖。
四、都市土地加附分區使用證明書。
申請以後,鄉鎮市區公所會約定會勘時間,確定農業使用之後即可發給農用證明,一般上辦理時間大約20天左右。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範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年 月 日
受文機關:
本人為辦理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請擇一勾選)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免徵贈與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並得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
在下列土地上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請惠予核發證明書 份。
土 地 標 示 |
土地所有權人 |
現有設施項目及面積 |
土地使用 現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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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
地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使用 分區 |
編定 類別 |
姓名 |
權利 範圍 |
現有設施名稱及核准文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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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章) 代理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附註: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二、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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