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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只要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而獲利者。
※注意:
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是民眾最常填錯部分,常有誤填為立契日案例。

 

申報期限

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申報地點

申報人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而非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的稽徵機關。

 

成本部分

一、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
二、依物價指數申報取得成本。
三、交易時支付的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卻誤列入可減除成本。

※注意: 1.贈與取得者,誤以用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2.仲介費不可列入可減除成本。

 

費用部分

一、仲介費、 廣告費、清潔費或搬運費。
二、須自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認定。 
三、水電瓦斯費、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與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只要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其它應注意事項

一、若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的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為400萬元,民眾應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二、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怎麼辦?
  (一)紙本申報者,重新填寫正確申報書補辦申報。
  (二)網路申報者,只要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即可。
  (三)已逾申報期限者,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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