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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彥廷和方亭名下各有一間房子,都尚有房貸,方亭未替彥廷做保人。現在彥廷沒收入,名下房貸無法支付,面臨法拍。
若彥廷名下房子法拍後仍不足清償銀行欠款,是否會影響方亭名下任何資產?
早些年,銀行和討債公司等第三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將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向債務人的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做為清償債務的費用,造成夫債妻還、妻債夫還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發生。
但在2012年《民法》修正後,明訂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屬於配偶專屬,與他人無關,債權人已不得再使用此方式向欠債的配偶追討債務。在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形下,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屋,若登記在妻子名下,則該屋即屬妻所有,縱使丈夫欠債,若妻子不願意幫夫還錢,丈夫也不能拿該屋抵債,債權人更不能對其妻之房屋執行。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民法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如未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只要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各自的財產,就會被推定為夫妻共有。此時若發生夫的債權人想要對妻的財產執行,妻必須證明取得的不動產是自己努力購買所得,而非夫妻共有財產,才能保有妻的財產。(ex.提出正常工作收入證明及頭期款、每期貸款繳款收據等,證明有能力購屋及繳納貸款。)
為避免紛爭,建議可到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就不會發生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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