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抵繳之條件
遺產稅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應繳金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有困難者才能申請,如果遺產已轉換為現金或存款,應優先繳稅。
案例討論:
Q:假如去世的長輩存款300萬,要繳200萬遺產稅。
A:此情形不能辯稱繳納有困難,國稅局不會接受此理由,即使晚輩把錢花光仍然要繳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不足繳現的部分可申請以實物抵繳,但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如已轉換現金或存款,則該現金或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國稅局並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稅款,須於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實物抵繳之限制
1.土地抵繳:土地抵繳比例不能超過遺產總額比例。以前沒限制土地抵繳的比例,很多人拿一些沒用公共保留用地抵繳遺產稅,結果政府拍賣不出去很也困擾,無法進帳國庫。例:某塊土地佔遺產總額10%,抵繳遺產稅比例不能超過10%。
2.股票抵繳:採有利於民眾方式,如果當初核定股價較高,繳稅時股票下跌,可用核定當時較高的價格抵繳。反之,要繳稅時股票上漲,民眾可將股票拿到市場賣,再換成現金繳稅,但只要繳核定時較低的價格。
3.古董因保存與鑑價不易,要預防被偷,還要擔心損壞,原則上不接受古董扣抵,除非遺產只剩下古董。
案例討論:
Q:假設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本稅1000萬元,繳納期限為1月10日,甲君遺留銀行存款200萬元,另定期基金因屆期在1月10日前已轉換為現金500萬元。
A:全體繼承人申請以甲君所遺留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因甲君所留下來的存款及基金轉換現金共計700萬元,此700萬應先用以繳納遺產稅,土地可抵繳的稅額僅為300萬元,1000萬的遺產稅不能全以土地抵繳。
遺產稅繳納注意事項重點整理
遺產稅繳納
- 以現金為主,原則不收古董
申請實物抵繳
- 現金不足
- 繳現有困難
- 遺產扣除存款與基金不夠才能申請
- 土地抵繳有一定比例限制
股票抵繳
- 當初核定的股價較高,繳稅時股票下跌,可以核定當時較高的價格抵繳
- 繳稅時股票上漲,可出售股票換現金繳稅
土地抵繳限制
- 抵繳比例不能超過遺產總額的比例
- 某塊土地佔遺產總額的10%,抵繳遺產稅的比例不能超過10%
相關解釋函令
分期繳納遺產稅,准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
財政部62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8579號函
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款,並於繳清第一、二期稅款後,在第三期繳納期限內申請以遺產實物抵繳第三期稅款者,應准依法受理。
抵繳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時,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費用
財政部63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37447號函
關於抵繳遺產稅之房地產,經移由國有財產局代辦繼承登記,其須繳納之繼承登記費及逾期登記之罰鍰,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關於抵繳遺產稅實務疑義之核示
財政部64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258號函
一、抵繳遺產稅之實務,因已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待納庫款,宜以非公用財產性質移交貴局直接管理,惟仍應儘速出售。
二、抵繳遺產稅財產一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即應併同辦理註明分給各級政府比率金額。
三、上項財產變賣得款扣繳有關費用後,應依規定之劃分比率仍以原科目分繳各級公庫。
四、售價抵繳稅款如有盈餘,應依上項劃分比率分別繳庫;如有差額,依照程序,須由各級政府轉洽審計機構同意註銷待納庫款。
經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土地,應通知轄區地政機關
財政部66年12月6日台財稅第38271號函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土地,於移送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登記時,應以副本通知轄區地政機關及轄區地政事務所。
稅額及罰鍰已逾30萬元,准予一次以土地抵繳
財政部67年6月29日台財稅第34182號函
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額及罰鍰合計已逾新台幣30萬元,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應准予合併,一次以土地抵繳。
三七五租約農地,就公告現值三分之二計算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6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7號函
本案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地,既經都市計畫公告為公共設施預定地(註:現行法修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應准辦理,惟此項土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5條規定,俟都市計畫實施辦理徵收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及第77條規定補償佃農,故於受理抵繳時,應先查明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之公告現值核計抵繳遺產稅者,因無增值,不發生增值稅問題,應就其公告現值三分之二計算,作為抵繳金額,但如係以超過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公告現值之金額(因公告現值調整關係)抵繳遺產稅者,因已有漲價事實,應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就其餘額三分之二計算抵繳金額。
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財政部68年6月25日台財稅第34215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辦理抵繳遺產稅案件處理期限之規定,係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時間之訓示規定,惟由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後30日內調查核定者,應以納稅義務人提供抵繳之實物,符合規定為限,至因證件不齊,或經通知補件當事人逾期不補,或因抵繳之實物產權不清,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等情事,致事實上無法於30日內調查核定完畢者,自不在此限。
核釋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現值申報及核課增值稅疑義
財政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35071號函
主旨: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否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又該項繼承之土地,如按繼承之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當不發生核課土地增值稅問題;如抵繳之土地,其於抵繳時之公告現值已超過繼承時之公告現值,並按抵繳時之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者,該超過繼承時之公告現值部分,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
財政部71年7月13日台財稅第35237號函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款,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後,仍有不足抵繳之應納稅額,經通知應以現金補繳,納稅義務人對此部分應繳稅款,又再申請以實物抵繳時,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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