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子女未滿20歲會有監護權的問題,雙方需要約定一位監護權人。反之,如果子女已滿20歲,則無監護權問題。監護權人享有子女成年之前,各種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的決定權,未成年子女並以監護權人之住所為住所。雙方可以約定,一些特殊狀況下做的決定必須經過非監護人那方同意,亦或是違反了什麼情況監護權人就改由另一方來擔任

 

扶養費用

並不是監護權給誰,誰就要負擔扶養費用。不擔任監護權人的那一方,仍然應該分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律上的扶養費用,原則上是算到子女成年為止。但現實需求往往是在成年後的「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上。所以在擬訂協議書的時候,男女雙方可以進一步針對子女成年後至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前,在學期間所需要的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作出分擔比例的協議。如果男女雙方離婚時,子女已成年,狀況亦同,可先作出約定。

 

會面交往權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的「會面交往權」,監護權人「不得拒絕」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通常會在離婚協議書中,就明確約定非監護權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ex.多久探視一次、每次探視時間多長、怎麼接孩子…等等。不過,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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