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代筆撰寫離婚協議書,協助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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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0928521813。
 
要件
兩願離婚 (又稱協議離婚)
1.需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
2.要有二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申請人
一、兩願離婚:
1.雙方當事人。
2.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資料
一、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二、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四、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五、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一、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三、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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