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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遇到一個案例,
買賣雙方約定由買方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在合約書上載明。
買賣流程為:簽約、用印、完稅、交屋。
通常我們會在完稅的時候通知買方把稅費匯入履保專戶,再由履保專戶出款繳稅。
私契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及所謂賣清,
但,若買方不把土地增值稅匯入怎麼辦?
一、依照法條的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法第182條、土地稅法第5條參照),稅捐機關於開發增值稅單時,其納稅義務人依法均為出賣人。且如有逾期不納稅者,稅捐機關亦向土地原所有權人為催繳。
1.該私契約定,雖然違反公法上的規定,期約定仍然有效,拘束雙方。
2.私契約定不能排除公法上義務,即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
二、但,另外關於買賣雙方當事人就土地增值稅由哪方負擔的約定,實務上的見解認為此約定係屬於私人間的約定(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195號、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8號判決參照),因此稅捐機關並不予以干涉,只要有人憑單繳納,不論係出賣人亦或買受人,則非所問。
三、故可由買受人持稅單代繳、或將稅款匯入履保專戶由代書代繳,買受人如不代繳,仍應由出賣人繳納,然後再向買受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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