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限制

一、原有房地產
1.簽約買賣的前1年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土地上有房子,且房子是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
3.本人、配偶或是受撫養的直系親屬之戶籍設在這個房子上,如果平時未設戶籍,只要在簽約買賣當時設好戶籍就可以了。
※注意:如果是先買新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住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4.土地面積不受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巿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制。

二、新購房地產
1.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需為同一人。
2.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好戶籍登記。
3.新購房屋沒有任何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
4.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300平方公尺,約合90.75坪,非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700平方公尺,約合211.75坪。
5.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已繳土地增值稅)=A (當A大於0,方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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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等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6.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購屋登記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須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也不行,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7.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

 

節稅小撇步

一、土地出售後重購或先購土地2年內再出售,2年內的起算日期:
1.先賣後買:以出售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訂立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2.先買後賣:以重購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算2年,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舉例說明:甲出售(重購)A土地在102年4月1日辦好產權登記,在104年3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B地,如果甲在104年4月2日前如期申報,就符合2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104年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二、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若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重購退稅。
三、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再申請重購退稅,可以保留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有利的規劃。
四、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准予辦理重購退稅。
五、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也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六、規劃重購退稅事前要先了解是否符合退稅規定,如條件不符,但出售之舊屋符合自住條件,可在未逾稅單所記載繳納期限前申請改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七、綜合所得稅也有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也適用本規定。

 

提醒
先買後賣土地辦理重購退稅,要符合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原先沒有自用住宅土地,僅是單純購買土地,以後再購買第2筆土地後再出售、或是從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或雖然原來持有土地,但沒有設戶籍,於出售時才從第3地將戶籍遷入,都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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