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地點:板橋

幾十年前,A的祖先買了21筆土地及2筆建物借名登記給B的祖先,後來A的祖先與B的祖先相繼過世,到了A、B這一代,A位了確保自己祖先的財產,約了B來公證遺囑。

立遺囑人XXX,女,生日,身分證字號,本人名下持分之不動產,於本人往生後,分配如下,各繼承人皆應遵照:

一、本人名下持分之不動產,指定全數遺贈與ZZZ(身分證字號):
(一)、建物建號:XX市XX區XX段XX小段XX號。
(二)、土地地號:XX市XX區XX段XX小段XX號。

二、本人名下之下列存款,指定全數遺贈與ZZZ(身分證字號):
(一)、XX銀行,XX分行,帳號:XXXXXXXXXXX,戶名:XXX

三、本人前述之財產為本人繼承祖先因借名登記協議而暫時取得之財產,故本人百年以後,應物歸原主始為恰當,希望本人之子女應全力配合完成相關程序。

四、本人指定XXX(身分證字號)為本遺囑之第一順位執行人,XXX(身分證字號)為本遺囑之第二順位執行人。

五、以上意旨由立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指定○○○、○○○為見證人在場,經立遺囑人認可同行簽名於後。

由公證人在講解時錄影錄音,並隨時確認B的意思表示。公證書正本由A、B、公證人、法院、保管處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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