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為夫妻,A有一房產,過世前A擔心小孩不孝賣掉,所以前往地政機關辦理信託:
委託人:A(已歿)
受託人:B
受益人:小孩
信託時間:五十年
欲出售時,如何辦理信託塗銷?
這裡的信託為他益信託,他益信托是委托人(A)為第三人(小孩)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關利益都歸屬於第三人(小孩)。這裡的“第三人”就是指委托人(A)和受托人(B)之外的其他人。受托人(B)當然是不能享有信托利益的。
1.他益信託之委託人(A)死亡,受益人(小孩)不得要求受託人(B)違反信託本旨申辧信託歸屬登記(非塗銷信託登記)。
2.但若委託人(A)死亡,依照信託本旨所載為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信託消滅事由之發生者,受託人(B)即使不配合申辦,受益人(小孩)仍可依照土登規則第128條第2項規定,提出信託(私契)証明,單獨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3.亦即,只要信託關係有消滅事由或依信託專簿(私契)可解讀目的完成或目的不能完成,即可由受託人(B)會同受益人(小孩)申辦,或由受益人(小孩)單獨申辦。
4.惟,信託(私契)未載明前述信託關係可消滅或已消滅之情事,但卻發生委託人(A)死亡者,實務面可能發生無從申辦之困擾,因為受益人(小孩)及受託人(B),無從參照信託法第64條規定為信託之終止。
5.此時,僅能依信託法第36條規定,由受益人(小孩)舉證已無能力再執行信託事務並辭任之。嘗試以“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信託關係消滅因應之。
6.若登記人員查知信託法第36條規定,可能會要求受益人(小孩)應申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此時雖較為麻煩,仍不失可解套之方案。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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