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價金合議折讓時,實價登錄應如何申報登錄買賣實價金額為若干之疑義?
內政部 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9 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40420844 號
主旨:為買賣雙方除簽訂契約書外,另以協議書或其他方式折讓價金時,實價登錄應如何申報總價及於備註欄加註1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地政局104 年6 月4 日新北地價字第1041028200號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758 條第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動產買賣案件係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爰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申報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 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其中應申報之價格資訊部分,即應按辦理登記所依據之原因行為(買賣契約)內雙方合意之價格核實申報登錄。實務上為求慎重,不動產買賣契約多以書面為之,惟買賣雙方如於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則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申報義務人自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如申報義務人僅依據買賣契約之部分辦理實價登錄,即有申報不實之虞。
三、至於貴府來函說明二所述個案涉有申報不實情形,請依前開說明及相關調查資料依法本於權責審認。
補充說明
簡單來講就是實價登錄的方式有兩種,選其中一種辦理就可以囉
1.申報登錄金額為買賣契約書原議定之總價A(例如500 萬元),再於備註欄註明雙方事後又合議折讓B(例如20萬元)。
2.申報登錄金額事後雙方合議折讓後之總價C(例如480 萬元),再於備註欄註明雙方買賣契約書原議定之總價為A(例如500 萬元),惟事後雙方有合議折讓B(例如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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