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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不課徵契稅

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嗣倘因判決、調解、和解而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後所為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行為,亦即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契稅課稅範圍,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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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一、農用證明之申請核發,申請人得為土地所有權人承受人其他權利關係人均得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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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得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測量。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測量,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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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府農務字第1070018677號函訂定發布,共計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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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實價登錄2.0,內政部完成地政三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包括《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修正架構分為資訊管理與資訊提供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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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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