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我們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通常會有兩種狀況,第一,資料保存完整,其二,當然就是有缺少相關文件。我們就從比較單純的狀況先說明
實際成本法│有完整文件,得以佐證實際成本
一、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二、應備文件
- 當初購屋資料:購屋時私契、支付價款證明(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支票、存摺或匯款單等影本)、稅費: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 賣屋資料:賣屋時私契、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倘若計算後發現你的財產交易是損失的狀態,你在未來三年如果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未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也不可自當年度其它所得中扣除。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此種狀況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一、計算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 = 售屋房屋評定現值 x 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
二、各縣市112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需於今年5月申報的去年交易案件。
其中全台300多個行政區有半數調漲,且幅度介於1%~6%。以高雄楠梓、新竹市和新竹縣竹北的漲幅6%最高。如以比重來看,則以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5%計算最高。
6%的漲幅算是近三年比較高的水準,主要還是反映去年部分地區房價漲幅和交易情況。
漲幅4%和5%的行政區各有30多個,像是新北的三峽、萬里,台南永康、安平,高雄三民、左營等;也有部分行政區是太久沒調,例如彰化二林和南投埔里。
高價房屋
區域 |
個人出售下列高價房屋者,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換言之為財產交易是出售價格X房地比X17%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4、 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
台北市
區域 |
房屋所得額 比率(%) |
全區 |
45% |
新北市
區域 |
房屋所得額 比率(%) |
板橋區、新莊區、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蘆洲區 |
41% |
林口區、樹林區、汐止區 |
38% |
泰山區 |
35% |
五股區、三峽區 |
29% |
淡水區 |
27% |
八里區 |
24% |
深坑區 |
23% |
鶯歌區 |
21% |
金山區、萬里區、三芝區 |
19% |
瑞芳區 |
15% |
石碇區、坪林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 |
14% |
桃園市
區域 |
房屋所得額 比率(%) |
桃園區、中壢區 |
28% |
八德區、蘆竹區、龜山區 |
27% |
平鎮區、龍潭區 |
23% |
楊梅區 |
22% |
大園區 |
21% |
大溪區 |
20% |
新屋區 | 15% |
觀音區 | 13% |
復興區 | 8% |
參考來源:其他地區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最後提醒大家!交易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有賣屋的朋友別忘了報稅也是很重要的一的環節,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時,可以先試算再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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