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我們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通常會有兩種狀況,第一,資料保存完整,其二,當然就是有缺少相關文件。我們就從比較單純的狀況先說明
實際成本法│有完整文件,得以佐證實際成本
一、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二、應備文件
- 當初購屋資料:購屋時私契、支付價款證明(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支票、存摺或匯款單等影本)、稅費: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 賣屋資料:賣屋時私契、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倘若計算後發現你的財產交易是損失的狀態,你在未來三年如果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未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也不可自當年度其它所得中扣除。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此種狀況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一、計算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 = 售屋房屋評定現值 x 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
二、各縣市113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需於今年5月申報的去年交易案件。
高價房屋(豪宅稅)
個人出售下列高價房屋者,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房地總成交金額X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X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換言之為財產交易是出售價格X房地比X20%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或扣除車位價格及車位坪數之每坪單價新臺幣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或扣除車位價格及車位坪數之每坪單價新臺幣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或扣除車位價格及車位坪數之每坪單價新臺幣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2200萬元以上, 或每坪單價新臺幣35萬元,或扣除車位價格及車位坪數之每坪單價新臺幣50萬元以上。
非高價房屋
台北市
-
區域
房屋所得額比率(%)
-
中山區、松山區、中正區、大安區、信義區
48%
-
士林區、內湖區、大同區、南港區
46%
-
北投區、萬華區、文山區
45%
新北市
-
區域
房屋所得額比率(%)
-
板橋區、新莊區、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蘆洲區
44%
-
林口區
42%
-
樹林區、汐止區
41%
-
泰山區
36%
-
五股區、三峽區
34%
-
淡水區
29%
-
八里區
27%
-
鶯歌區
24%
-
深坑區
23%
-
金山區、萬里區、三芝區
19%
-
瑞芳區
18%
-
石碇區、坪林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
14%
桃園市
-
區域
房屋所得額比率(%)
-
桃園區、中壢區
33%
-
八德區、蘆竹區、龜山區
32%
-
平鎮區
26%
-
大園區
24%
-
楊梅區、龍潭區、大溪區
23%
-
新屋區
18%
-
觀音區
16%
-
復興區
8%
參考來源
其他地區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最後提醒大家!交易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有賣屋的朋友別忘了報稅也是很重要的一的環節,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時,可以先試算再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延伸閱讀:預售屋買賣│房地合一稅、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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