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如何將台灣財產贈與給大陸配偶?用贈與?買賣?還是借名登記返還呢?下面我們會分別為大家做說明。
贈與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以受贈方式取得臺灣地區土地及建物
◆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567號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以受贈方式取得臺灣地區土地及建物
【內 容】
案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2年7月11日陸經字第0920007589號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係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共識,爰據以授權 貴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該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本即無適用該辦法之問題。」本案請依該會函釋辦理。
買賣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將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以買賣、設定或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及一等親
◆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月2日台內地字第0930065602號函
【要 旨】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將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以買賣、設定或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及一等親
【內 容】
結論:鑑於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政策意旨,應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支付價金方式取得或設定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基此,宜明文禁止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將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以買賣、設定或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及一等親。
借名登記返還
(一)合意返還
於當事人間如確有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擬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者,可依當事人之合意,以贈與或買賣等原因,依規定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因為牽涉到配偶間買賣贈與,故不可行。
(二)訴請法院判決返還
如當事人間無法合意返還,則可循法院判決、和解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聲請調解等途徑,訴請登記名義人(出名人)移轉該不動產。
因為返還這個行為,是屬於所有權的移轉,不論用何種樣態或理由,內政部還是認為違反台灣人民不得將台灣地區不動產以買賣、設定、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的規定。
如果您有上述的問題,建議還是直接洽詢內政部地政司承辦大陸人取得台灣不動產業務的專線(02)2356-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