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
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的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效力
一、除了訂定契約時已經發生的債權外,在約定限額範圍內,即將發生的債權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二、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經發生的債權,如果因為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原訂立的抵押契約依然有效,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使權利。
縱使如嗣後所擔保的債權並未發生,亦僅是債權人不得就未發生的債權實行抵押權而已,抵押人於存續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契約,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因為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有設定抵押權將影響債權人的清償。
無債權存在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構成刑責?
如果債務人因為對外負債太多,為防止債權人追償,而與知情的第三人通謀虛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且辦妥登記,這就已經足以損害地政事務所對土地登記的管理及債權人債權的行使,實務上認為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的罪名。
案例討論
A購屋登記在C名下,後來打算取回,C擔心A會捐出房產,便與B虛偽設定抵押債權一千萬元後辦理過戶;後來B竟「假戲真做」要C還錢,還聲請拍賣房子。經A提告,地院判決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
抵押權之成立以主債權存為前提,若主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而金錢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546號判例要旨參照)。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