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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彥庭於105年3月以1200萬元買入土城海山站預售屋,復於106年5月以9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
Q:彥庭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Q:彥庭詢問其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扣除?
依上揭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其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能自其他類別所得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依上述規定來說,彥庭以1200萬元買入,嗣後以9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彥庭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但不能自其他類別所得中扣除,若彥庭申報年度(106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的話,就可以在107、108及109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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