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財產消滅?
一、離婚
二、其中一方死亡
三、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
婚後財產分配
一、平均分配:一旦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
[舉例]離婚時,夫妻雙方扣除債務之後,老公有剩餘財產900萬元,老婆有剩餘財產100萬元,那麼老婆就可以向老公請求差額800萬元的一半,就是400萬元。
二、不需分配:老公或老婆個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贈與)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三、不需平均分配: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婚前財產那計入分配之特殊情形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清償的部分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舉例]老公在婚前買的房子,應該是老公的「婚前財產」,不會被拿來分配,但是如果老公都是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由老婆來負擔家庭生活費,對老婆來說其實不公平,所以清償的部分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惡意處分婚後財產
一、無償贈與:如果另一半在離婚前就先把財產送給別人(小三),配偶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因為顯然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
二、相當贈與:另一半給父母的孝養金,就不能請求撤銷。
三、有償轉移:原則上有拿到對價就不可以撤銷,但是如果另一半在移轉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第三人也明知卻配合,仍然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四、撤銷權時效
(一)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
(二)當時未行使撤銷權而因罹於時效而消滅,雖然行使撤銷權會有障礙,但未來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
(三)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可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返還請求權,必須在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去請求。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必須在兩年內行使,不知的財產差額必須在五年內行使。
如何計算財產價值?
一、原則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
二、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以他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間的問題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再依繼承法之規定,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Q:老公將工作所得購屋皆登記老婆名下,後來老公去世,名下並無財產;老婆名下則有房屋三棟,試問:老公的父母能向老婆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老公的債權人能否代位老公向老婆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老公一旦死亡,老公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老公的父母或他的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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