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庭於150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芳庭後彥庭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151年12月31日結婚,彥庭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52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彥庭於155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彥庭於150年2月4日贈與芳庭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彥庭於150年至154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彥庭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彥庭之贈與稅
150年至154年每年贈與22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151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彥庭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152年3月18日長女結婚,彥庭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彥庭150年至154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彥庭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1,400,000元 
彥庭150年至154年共贈與子女1,3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1,300萬元,惟因彥庭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440萬元(153年至154年每年贈與22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彥庭遺產總額,遺產總額為:50,000,000-8,600,000=41,400,000元
免稅額:12,000,000元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遺產淨額:21,240,000元 
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2,124,000元
(三) 芳庭的贈與稅
芳庭150年至154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計贈與1,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故遺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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