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ㄧ、遺產範圍
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註:民法第1148條第1項
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全部遺產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死亡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之1條
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之2條
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之2條
死亡前重病期間增加或減少之財產,繼承人無法證明用途
註: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未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註:保險法第113條
被繼承人移轉予繼承人之財產於死亡後使辦妥登記者
被繼承人出賣或贈與於繼承人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繼承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合併遺產總額課稅。註:行政法院49年判字第19號判例
地上物
原告係就被繼承人所有耕地、建地及房屋一棟,申報遺產總額,而未將地上物計算在內。被告官署對其原申報部分依繼承開始之時價評估,並根據鄉公所審核明細表資料,增列甘藷稻谷,以時價估值,予以合併核定遺產總額,據以課徵遺產稅,尚無違誤。
註: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567號判例
- 二、非屬遺產範圍
受託人死亡之信託財產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註:信託法第10條
被保人死亡指定給付保險受益人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註:保險法第112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特別補償金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同法第38條之規定領取之特別補償金,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
註:財政部90年2月14日台財保0890073240號函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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