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

一、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二、建物型態與格局

(一)建物型態
1.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2.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3.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三、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詳如建造執照暨核准圖說影本)。

四、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

(一)本戶建物總面積(如為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
(二)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率。
(三)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方式。
(四)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率。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率。

六、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七、建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八、工程進度

(一)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二)通知交屋期限。
(三)保固期限及範圍。

九、管理與使用之規劃: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敘明原因。規約草約內容如下:

(一)專有部分之範圍。
(二)共用部分之範圍。
(三)有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式)。
(四)管理費或使用費之計算方式及其數額。
(五)起造人提撥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撥付方式。
(六)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七)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方式。

十、建物瑕疵擔保:交屋時有無檢附「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若無,應敘明原因。

十一、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一)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二)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三)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
(四)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何?所在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五)車位編號。

 

基地

一、基地標示

(一)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二)基地總面積。
(三)基地權利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四)基地出售面積、權利範圍及其計算方式。
(五)地籍圖。

二、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一)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二)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三)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四)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四、基地管理及使用情況:

(一)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二)有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三)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四)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五)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五、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一)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二)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
(三)法定建蔽率。
(四)法定容積率。
(五)本基地有無辦理容積移轉,或有無開放空間設計或其他獎勵容積?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及受限制之事項。
(六)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

 

重要交易條件

一、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二、交易價金。

三、付款方式。

四、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一)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二)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三)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等。
(四)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五、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六、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

七、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及其受託或提供擔保者。

八、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九、其他交易事項:      

 

其他重要事項

一、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二、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下)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三、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若有,應敘明。

四、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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