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錯誤定義

這裡所說的登記錯誤,是指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的錯誤而言。而非當事人的物權行為錯誤(當事人在為物權行為時發生意思表示錯誤)。

 

土地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受損害時,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依土地法第69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因此,當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發生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受害人得依土法法第69條規定,以書面請求更正登記

 

第三人善意取得

有時發生錯誤之後,會有無法更正或回復的情形舉例: A把甲地賣給B,登記機關卻將甲地登記給B,若B發現登記錯誤後,迅速將甲地讓售給善意的C B屬無權處分,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但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則為效力未定。但是因為C不知情,屬善意信賴B之甲地所有權登記,自可依據民法第 759 條之12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之規定善意取得甲地之所有權

 

A因而喪失所有權,能否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A可以依據土地法第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之規定,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但A要主張國家賠償,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一)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無論不動產之總登記、權利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均有其適用。
()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
()登記虛偽:指登記事項與真實不符而言,須地政人員明知或可得而知登記原因文件為不實,仍為登記而言。

二、須有損害發生
損害賠償就是要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因此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致人民受損害,地政機關始負賠償責任。若無損害之發生,當然沒有損害賠償責任

三、須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與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損害之發生,是由於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之結果所致

四、損害之發生,須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如果地政機關能證明損害之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地政機關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地政機關若無法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即應負賠償責任

 

主張國家賠償,是否有時效的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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