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一、農用證明之申請核發,申請人得為土地所有權人承受人其他權利關係人均得依規定申請。
二、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無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申請核發農用證明之適用。

 

農用證明申辦之土地範圍

一、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之審認核發,需先確定為農業用地,始有法據。
二、交通用地作農路使用之土地(非公路者),仍屬農業使用。
交通用地並非屬農業用地之範圍,惟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作農路使用,非屬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得有農發條例§37、38適用。

三、甲種建築用地作農路使用,非屬農業使用。
甲種建築用地屬建築用地,使用項目係供作興建住宅使用,該用地雖得容許作農路使用,惟該農路自難謂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

四、農牧用地上容許作私設通路使用,非屬農業使用。
1.農業用地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並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
2.有關農業用地如依法申請作私設通路容許使用時,宜於會簽加註提醒有關未來恐有影響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意見,俾農業用地所有權人自行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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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費用

一、查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4款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一筆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臺幣200元。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申請書或證明書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應將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擬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持分權利範圍土地分筆填列,並依所填之筆數收取規費,而非將全體共有人全列於一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
三、公同共有農地以筆數計,人數不計。

 

農用證明申辦簡介

申請流程可分為書面審查和現場會勘兩大部分:
一、書面審查包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及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二、現場會勘包含:土地界址確認、是否有農業使用之情形、許可文件之確認。

 

農用證明申請流程

一、臨櫃送件:確認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航照圖確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農舍使用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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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勘安排:簡訊通知會勘時間
三、現場會勘:界址確認、確認是否農業使用

現場會勘地部分符合規定則核發證明書;若不符合規定則有下列三種狀況:
1.可及時補正者,補正後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
2.可及時補正者,補正後不符合規定,則駁回申請案。
3.無法及時補正者,就只能駁回其申請案。

 

農用證明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農用證明申請書
二、勘查(會勘)紀錄表
三、審查表
四、切結書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需1個月內)
六、地籍圖謄本(需1個月內)
七、繳納規費
若為都市計畫土地,則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若委託他人辦理需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山坡地實施農業經營需事先申請

如山坡地範圍實施農業經營,須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辦理。

山坡地資訊查詢系統

若需進行農地復耕清除雜草、實施水土保持維護及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請填寫「山坡地實施農業經營申請書」點擊下載
備妥相關書表後送至區公所,由區公所轉送市政府農業局受理後,再由市府農業局送市府水務局審核。

 

其他資訊

農用證明申請表單及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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