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討論(一):彥庭跟芳廷結褵十年,婚姻生活美滿,父母健在,有兩個小孩,有一天彥庭吃番薯噎到,不幸死亡。

 

Q:誰是繼承人?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 )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彥庭死亡,法律上的名詞是被繼承人,配偶芳庭是當然繼承人,小孩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因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第二順位繼承人無法繼承。

 

A:繼承人為芳庭以及兩個小孩。

 

案例討論(二):彥庭跟芳廷結褵三十年,婚姻生活美滿,有兩個小孩,都已結婚生子,有四個孫子。有一天彥庭吃番薯噎到,不幸死亡。

 

Q:誰是繼承人?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 )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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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死亡,法律上的名詞是被繼承人,配偶芳庭是當然繼承人,小孩是直系血親一等親,孫子是直系血親二等親,有直系血親一等親存在,孫子無法繼承。

 

A:繼承人為芳庭以及兩個小孩

 

案例討論(三):彥庭跟芳廷結褵八十年,婚姻生活美滿,有兩個兒子,都已結婚生子,兒子A生了4個、兒子B生了8個,兒子A在彥庭80歲時幸福死了。有一天彥庭吃番薯噎到,不幸死亡。

 

Q:誰是繼承人?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 )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直系血親尊親屬:己身所出,如:父母、祖父母...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出於己身,如:兒女、孫子女...等。
以自己為中心,往上的就是尊親屬,往下就是卑親屬。

 

彥庭死亡,法律上的名詞是被繼承人,配偶芳庭是當然繼承人,兒子AB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12個孫子無法繼承。但兒子A再彥庭死亡前已幸福死亡,由他的4個小孩代位繼承。

 

A:繼承人為芳庭、兒子B、兒子A的四個小孩。

 

案例討論(四):彥庭跟芳廷結褵八十年,婚姻生活美滿,有兩個兒子,都已結婚生子,兒子A生了4個、兒子B生了8個,兒子A在彥庭80歲時幸福死了,兒子B偽造彥庭的遺囑。有一天彥庭吃番薯噎到,不幸死亡。

 

Q:誰是繼承人?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 )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彥庭死亡,法律上的名詞是被繼承人,配偶芳庭是當然繼承人,兒子AB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12個孫子無法繼承。但兒子A幸福死亡所以由他的4個小孩代位繼承,兒子B喪失繼承權所以由他的8個小孩代位繼承。

 

A:繼承人為芳庭、兒子B的八個小孩、兒子A的四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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