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繼承、贈與相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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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宣告?

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會同時選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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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乃拋棄往生者留下之所有財產與債務。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因此,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拋棄繼承人視為自始未繼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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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證資料 未成年人買賣不動產程序上與一般買賣相同,但所需資料會因為他是買方或賣方而有所不同。

一、未成年人為賣方時,須以父母同時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檢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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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移轉財產,除了還是會被視為遺產之外,贈與的行為同樣會被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案例,一民眾死亡後無須課徵遺產稅,不過卻將財產於生前轉移,反被課徵贈與稅,欲規避課稅問題,反而弄巧成拙,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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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地點: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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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個代書,年底遇到遇到一個案例想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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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彥庭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140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彥庭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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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於150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芳庭後彥庭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151年12月31日結婚,彥庭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52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彥庭於155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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