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1.大陸地區人民。

2.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

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二、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1.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2.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3.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

 

三、大陸地區得為臺灣地區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有哪幾種?

1.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須依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公司。)

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資公司)。(須依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公司。)

 

四、取得限制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屋僅能購買住宅。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員工:

  (1.)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2.)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3.)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五、貸款限制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屋有居留權者,比照台灣人貸款規定;無居留權者,貸款成數限5成。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台購屋取得營業登記執照企業,比照台灣企業貸款規定。

 

六、滯台限制

大陸人士來台購屋取得不動產者,不限入境次數,但每年停留時間不能超過4個月。

 

七、移轉限制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屋3年內不得出售,但繼承、徵收或法院判決除外。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未規範。

 

八、申辦流程︰

1.事前準備

  (1.)大陸人士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

  (2.)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3.)受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2.審核階段

攜帶以下資料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1.)申請書(可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索取或網路下載)。

  (2.)申請人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及驗證文件(法人應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登記文件)。

  (3.)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處理者,須檢附)。

  (4.)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5.)切結書(切結現無擔任黨政軍職務或為成員、切結依申請目的用途使用等)

  (6.)申請書或內政部規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3.內政部邀集各相關機關共同審查結果:

  (1.)許可者,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相關機關。

  (2.)不許可者,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相關機關。

 

4.許可後

內政部許可函(有效期間 1 年)及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宜。

 

5.登記階段

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將登記結果通知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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