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們教大家如何知道自己的財產交易是賺還是賠,在文末的地方我們有提到報稅也是很重要的一的環節,所以今天我們要再來跟大家說明財產交易所得稅該如何申報

 

計算方式

一、核實認定

Ex.當初以800萬買入房屋,現在以1600萬賣出。
(1600萬 - 800萬 - 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需有相關單據証明))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 (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 +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

綜所稅申報(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x〔5%,12%,20%等(個人累進稅率)〕-累進差額。

 

二、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

財產交易所得 = 房屋評定現值 x 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延伸閱讀: 各縣市107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點擊查看

Ex.客戶102年賣掉1戶台北市大安區房屋,總價低於8000萬且非高級住宅者,未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就要申報4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 (100萬×41% ),假設適用綜合所得稅的個人稅率40%,最多就得繳納16.4萬元的稅金。(未扣除免稅額扣除額)

上述的兩個方式只要擇一申報,所以大家可以先試算再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

一、成本方面: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不得列之費用: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擷取自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若有異動請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延伸閱讀:預售屋買賣│房地合一稅、綜合所得稅 點擊查看

◎延伸閱讀:如何知道你的財產交易是賠?還是賺?  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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