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之未保存登記房屋,能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房屋需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

二、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

三、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需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證明地上建物坐落之地號。

注意事項

  1. 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等相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2. 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適用。
  3. 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無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之未保存登記房屋,能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但只要有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注意事項

  1. 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等相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2. 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設籍滿一年後,方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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