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裁判離婚?

一、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

(一)重婚者。(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二)與人通姦者。 (同上)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 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同上)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同上)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同上)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同上)

二、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裁判離婚的流程為何?需要多少時間?

因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由調解委員即進行諮商調解,調解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公正理性之第三方即調解委員,來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又因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必要時又要對當事人開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理詳查事證。又因為涉及應適度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案件),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形。

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到4個月,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的情形甚至拖至二年。

 

裁判離婚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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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一、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二、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三、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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