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前言提要

A將名下房產贈與給兒子,兒子不孝順,A後悔想將房產取回。

 

說明

一、贈與財產後可否反悔(法律上稱撤銷),首先要看該贈與行為進行的階段

1.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如果是贈與動產,在動產還未交付到受贈人手上時,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3.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之情形則無法撤銷贈與。

 

二、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依情形行使撤銷權。

1.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依民法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三、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1.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撤銷權需特別注意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有一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是否要課贈與稅

一、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稅捐稽徵法第29條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

 

二、相關函令解釋
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
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

財政部91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435號函
撤回贈與稅申報獲核准後,其已繳納之贈與稅應退還贈與人

財政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如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稽徵機關仍應就其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

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釋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原則上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
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412條、第416條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70號4樓之1
電話│0928-521-813 (親臨本所請先來電確認)
LINE ID│andyfight點此加入
FB私訊處│郭彥廷
LINE生活圈ID│@vlk9953l 點此加入
FB免費諮詢社團下面圖片連結處│


 

29831065_1635656686511909_1756200825_o.jpgLINE.jpg 

​​​​​​​

arrow
arrow

    郭彥廷地政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