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法建築物」?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民國60 年12 月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尚在研議中)

 

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30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建物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須補領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建管處刻正研訂「臺北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開業建築師簽證表」,責由開業建築師檢視相關證明文件符合規定後,免再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等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藉以簡化申辦程序。本案業已報請內政部釋示,若無適法性爭議即可據以執行。

 

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其他證明文件」有哪些?
一、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二、課稅始期證明。
三、接水﹅接電日期證明或第一 次水電費收據。
四、載有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五、戶口遷入證明。
六、載有建築物資料之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房屋稅籍資料」所指為何?
稅捐單位所核發的「房屋稅籍證明書」,載有稅籍號碼,證明該房屋之構造別﹅面積﹅起課年月﹅折舊年數等資訊,可供作佐證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

 

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能否以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當作所有權人?
領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可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並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故本案當俟地政機關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後,再據以申辦危老重建事宜。

◎延伸閱讀:何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擊查看

 

無產權登記、無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嗎?
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的老舊建築物,無使用執照者,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俟地政機關完成產權登記程序後,再據以申辦危老重建事宜。至於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的建築物,若無使用執照且無產權登記者,當以違章建築論處,礙難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危老重建基地範圍內有長期遭人竊佔的既存違建,能否報請市政府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必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100%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再者,「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據此,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長期遭人占用之既存違建,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得提請建管處列入專案處理,簽報市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如何查明危老建築物「非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須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為查明危老重建基地內的合法建築物是否經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物所有權人可行文向市政府文化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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