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提要

一名長期住在醫院的老婦人,她先生已過世、獨生女長年居住國外;現行法令下,法院選定她女兒為監護人,而實際上並無法執行。

 

現行民法規定

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癱瘓等),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會依職權選擇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一年內曾同居者等適當人為監護人。

 

修法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

隨著高齡、單身人口日增,加上不少家庭成員間關係疏離,法務部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共新增九條條文。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

在新法下,上述的老婦人便可以指定身邊信任的人擔任她的監護人。

 

可選擇一人或數人共同監護

成年民眾可事先與人約定,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執行職務(如:A負責照護、B負責財務管理)

 

財產管理 可事先指定權限

若當事人在意定監護契約時,已特別約定受任人代理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得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應以當事人意思為優先,法院的許可權,只能在意定監護契約未約定時,酌予補充。

 

如何提出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由公證人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意定監護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發生效力。

 

意定監護契約效期

一、契約生效前:當事人得隨時撤回,同樣需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才生撤回效力
二、契約生效後:必須有正當理由,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

 

台灣也已經進入高齡社會,不少人病痛纏身、甚至喪失部分行為能力,如果能讓他們依自己的意願,去選定未來的監護人,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自然是更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70號4樓之1
電話│0928-521-813 (親臨本所請先來電確認)
LINE ID│andyfight點此加入
FB私訊處│郭彥廷
LINE生活圈ID│@vlk9953l 點此加入
FB免費諮詢社團下面圖片連結處│


 

29831065_1635656686511909_1756200825_o.jpgLINE.jpg 
arrow
arrow

    郭彥廷地政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