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地政士公會107.7.13網轉第00113號

有關租賃市場條例現有業者、現有從業人員認定準據如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0條第1項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以下簡稱現有業者),係指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得繼續營業或執業的資格

一、本條例施行前5年內訂有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丶包租契約書、轉租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並持有該契約書件。

二、本條例施行前5年內實際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如屋況與設備點交丶收租與押金管理丶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並持有該服務紀錄。

三、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並持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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