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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客戶A在2016年4月向弟弟購入不動產,雙方當時約定買賣的總價為550萬元,但客戶A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時,卻只能證明價金支付了440萬元,而無法證明的那110萬元就被國稅局認定成弟弟該年度對客戶A的贈與。

 

客戶A在2017年4月時,將該不動產以總價55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需要課徵房地合一稅嗎?

客戶A認為出售成本就是550萬元,而出售價格也相同,因此出售後並無所得不必課稅。但按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這間不動產的取得成本是先前提供支付證明給國稅局的440萬元,另外那110萬元在當時是以贈與來認定,因此在出售給第三人時,成本認定就不會有那110萬元,導致在出售後有交易所得的產生,最終稽徵機關核定,客戶A該次出售必須補稅14.5萬元。

 

二親等內買賣房地容易發生爭議點

1.未保留完整交易支付證明
2.以為在未達年度免稅上限前,交易總價部分用贈與名目替代,日後不會有算成本爭議。

 

二親等內買賣房地注意事項

1.保留完整交易與付款細節
2.房屋取得來自贈與,未來在交易時成本計算方式與購買取得不同

 

一般常見二親等間交易房地後,未能完整提供價金交易證明,使得剩餘金額被視為贈與,而此時贈與的計算成本便與購買不同,才會出現向上述這種成本認定上的爭議。因此建議在親屬間的房屋或土地交易,任何支付價款之行為,建議都要留下完整的支付價款證明,以便日後出售時的成本認定,也可避免日後的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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