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不課徵契稅
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嗣倘因判決、調解、和解而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後所為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行為,亦即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契稅課稅範圍,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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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不課徵契稅
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嗣倘因判決、調解、和解而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後所為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行為,亦即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契稅課稅範圍,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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