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得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測量。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測量,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土地管理機關

 

應備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登記申請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 華僑身分證明書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六、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委託書

 

申請手續
一、申請:

  1. 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 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3. 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則予駁回。

二、現場指界或領丈:

  1. 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或身分證明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領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界標,並在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2. 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3. 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限。申請書已有委任關係欄之委任時,免提出委託書。
  4. 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所有權狀:複丈結果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調整後之各筆土地所有權狀。

 

複丈規費
一、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超過一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者,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

 

如何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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