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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乃拋棄往生者留下之所有財產與債務。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因此,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拋棄繼承人視為自始未繼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所有之債務,以遺產所得為限做繼承,超出遺產額度以外之債務毋庸負責。繼承人無法判斷遺產與債務孰多孰少,最簡易方式便是辦理限定繼承,惟法律上為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利益,如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那繼承人面對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討債時,必須不斷清算,甚至當遺產都已經被拿來清償後,還必須不斷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因此,即使修法後採取「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人也必須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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