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彥廷走了之後,遺產中留下一些股票,而其中還有未集保的股票。

 

請問,彥廷的繼承人該如何處理呢?

1.帶著死亡證明除戶證明去集保公司,集保將列印「死亡日當天」帳戶內所有股票明細,並顯示在哪些證券公司開有集保帳戶。
2.如果有生前未領取的股利在交割銀行帳戶裡,交割銀行裡的錢也要遺產分割,先申報遺產稅。

股票是遺產中最麻煩的一項,主要是因每一檔股票都視為「一份財產」,當繼承人要繼承時,需填寫股份轉讓/撤銷申請書(制式單據,去證券商拿),且每檔股票分給每個人都要各填一張,舉例來說:10檔股票皆各分給3個人就得填30張。所以,如果能在過世前出清,建議最好全部出清。

 

繼承人應檢附之文件及其內容

(1)繼承人之印鑑:留存於公司股票登記之印章。
(2)繼承人之身份證影本一份(正反兩面)。
(3)被繼承人之股票:包括死亡日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後已領取之全部股票。
(4)繼承系統表:由繼承人參酌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至一一四 0 條「繼承順序及代位繼承」規定填列,並各加蓋印鑑證明章;且應註明「如有偽報、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 繼承人願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
(5)全部戶籍謄本:包括原股東死亡之除籍及所有法定繼承人之記載,若法定繼承人中有過世者,除應附除籍謄本外,其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或繼承 開始後死亡有再轉繼承人者,仍請依照本繼承過辦法辦理繼承手續。
(6)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所有法定繼承人均須具備正本一份,繼承人為未成年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7)遺產分配協議書:影本一份,但須加蓋繼承人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在不違反法定應繼分下,股票可集中由一人或分配數人繼承;但若有被繼承人之配偶繼承全部股 票時,須檢附所有遺產分配協議書,未檢附時,子女不可全部拋棄。
(8)遺產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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