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什麼?

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罰的行為。信托不僅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簡單來說,將自己的財產委由他人代為管理或處分就是信託。

 

信託如何成立?

信託契約,不論以口頭書面方式均可成立「信託契約」。信託必須有標的物之財產移轉、交付等行為,該信託契約始能成立。

    

信託的好處

一、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即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之外,而不會成為受託人的債權人求償之標的。這是信託移轉與其他型態之財產權移轉最大的差別。雖然辦理信託時,委託人須將信託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但等信託關係結束後,信託財產最終會移轉給受益人,所以信託財產並不是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為維持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法有以下規定:
(一)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二)當個人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
(三)當法人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破產財團。
(四)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五)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二、信託具專業服務性

就處理個人事務而言,透過信託之方式處理往往比自己處理更專業,同時也更具有效率,以理財為例,以信託方式理財等於請專家理財,省時省心,由專家來研判投資的風險,分析金融工具,投資理財更有效率。因個人的知識、時間及精力有限,無法針對每一項金融商品及投資標的作深入廣泛的研究分析,但透過信託,可避免個人投資的情緒性、盲目性及投機性,以達到客觀、專業之投資判斷及財富管理。

 

三、信託可長期照顧

人生在世難免生老病死,當年事已高精力不再或發生意外遭逢巨變,但其他親人或子女年幼還需要照顧時,透過信託可以達到長期照顧的功能,即可預作規劃。透過信託機制,即使委託人已不在人世,受託人仍會依照信託契約,為委託人想要照顧的對象(受益人)管理或運用信託財產;甚而,信託財產既已移轉至受託之信託業者,達到財產隔離的功能,可以避免其他親友覬覦;且信託業者如解散、破產或撤銷登記,仍可以變更受託人,由新任信託業者繼續執行信託財產的管理與處分,可以達到長期照顧的目的直到信託終止。

 

四、信託可規劃未來

信託因具有可規劃未來的特質,因此常被用於退休制度;由於社會的變遷,少子化高齡化已是未來趨勢,加上現代社會人人皆工作繁忙,因此如何規劃退休後所得及退休生活,便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在先進國家中,以年金信託之方式,將公司所提撥及勞工自行提撥部分,信託予信託業者,由信託業者為其管理、投資增值,等到老年時,信託業者再按月給付生活費之情形相當普遍。

 

五、信託後仍可享有該財產的利益

信託與我們所熟悉的生前贈與行為或死後遺贈行為所不同的是,贈與及遺贈行為贈與的財產,贈與人失去所有權,即失去享受贈與財產的利益;信託雖然財產移轉信託業者,委託人仍然可以在信託契約約定而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例如老人財產信託,透過信託之規劃,老人家可將財產信託予可信賴之信託業者,信託業者按照信託契約之約定,按月支付老人家生活費,及至信託契約終止時,再按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剩餘之財產分配給子女,以避免老年人生前將財產全數贈與子女後,失去對財產的主導權,造成事後無人奉養或照顧之情形。

 

六、信託受益人具有專屬性

在信託規劃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受法律保障,不是其他人等可以加以干涉的,因此信託受益人具有專屬性。由於信託財產是登記在受託人名下,除了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契約約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外,委託人或該信託契約受益人之子女、父母或其他親屬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分配均無權干涉,因此可讓委託人能按自己之自由意志,真正照顧自己希望照顧的人,以達到信託所欲達成之目的。

 

七、信託的內容極具彈性

除公益信託及法定信託外,信託通常以契約或遺囑的方式設立,尤其是以契約的設立最為常見,如果以契約方式所設立的信託,信託保有契約關係所賦予的高度彈性,可以依實際需求訂定履行的條件、方式及時間等,更能因時因地制宜調整更改,只要信託關係人(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彼此同意,可以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法律原則上並無特殊之限制。而就信託財產而言,除金錢以外,只要可依金錢計算價值權利的財產,如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或是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之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因此信託可針對委託人不同的需求及目的,設計出不同的信託規劃,顯示信託擁有極大的彈性。

 

八、信託具有匿名性

在信託關係中,因委託人已將信託財產交給受託人,並且變更名義為受託人所有,因此該財產所有事務的處理,對外均由信託業者以自己的名義為之,如果有第三人想要購買信託財產時,也是由信託業者與第三人洽談,加上受託人有對外保密之義務,且主管機關要求信託業者須將保密條款載明於信託契約中,因此第三人根本無法知道其真正的交易對手為誰。

正因為信託有此種匿名的特性,故在商業交易上常被使用,特別是在委託人不希望姓名被公開或被交易對手知道的情況,透過信託可充分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隱私權。

 

九、信託具有稅務規劃的效果

設立信託除了可以達到財產專業管理外,妥善規劃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主要因為信託稅制具有調節課稅時點及折現計算的效果,可將財富管理與稅賦規劃結合。例如,若想移轉財產贈與子女,可設計部分他益的信託(信託本金部分於信託終止後歸屬子女,而信託財產每年的收入部分歸於自己),這類型的信託雖仍須繳納贈與稅,但信託財產的贈與價值是以複利方式折算現值,透過妥善的規劃,可達成節稅的效果。

 

 

信託契約範例

 

信            託            契            約            書

 

委託人:

受託人:

立信託契約書人茲因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同意立信託契約內容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一、信託標的:

(一)土地:
(二)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含增建部分〕】。

 

二、信託目的:

(一)若委託人未如期償還金額債務予受託人,委託人全權同意受託人可依本約行使管理處分之權利,出售本約信託標的予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之買賣價金須優先償還於受託人,如有委託人之其他債權人,委託人需自行處理之,不得主張乙本所衍生之買賣價金或其他相關收入支付予其他債權人。委託人租賃、設定、塗銷、收益處分、出售移轉本信託標的。

 

三、信託內容:

(一)受託人在信託時間內得將信託標的物使用、收益、處分本信託標的,不得置之不理。
(二)受託人在信託期間內出售或依買賣契約移轉本信託標的或為其他處分時,應清償受益人於本標的上之所有債務。
(三)本契約所在之信託標的,係委託人同意移轉予受託人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
(四)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信託財產。
(五)受託人即使經委託人同意,仍不得將信託財產複信託登記於第三人。

 

 四、信託關係人:

(一)信託權利之歸屬人為委託人
(二)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五、信託利益分配:

本信託財產中每年因使用、收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或其他管理方式所生之收益,扣除其所衍生之稅賦及必要費用後,應將收益之所得優先償還委託人積欠受託人之債務後,有賸餘收益之部分應即歸屬於受益人。

 

六、管理與費用:

(一)委託人同意每個月支付借款金額之百分之 3 作為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之報酬,並得抵償所欠之債務。
(二)財產每年所衍生之稅賦及必要費用受益人同意繳納至信託目的達成。
(三)本契約應由受託人指定地政士申辦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其相關費用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七、信託約定:

(一)受託人、委託人(即受益人)協議,不得隨時更迭受託人。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清償之權。
(三)本信託財產依法所增加於受託人之稅費負擔,均應先以信託收益清償,俾保障受託人之權益。
(四)申請本信託行為或契約所需之費用與負擔,由受託人就信託利益中先行償付、抵充或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委託人不得異議、反悔。

 

八、信託期間:

本信託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日起至中華民國         日止。委託人不得要求提前終止本信託契約。

 

九、信託財產交付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於每年擇期日向受益人報告信託事務。
(二)受託人擬就收益轉投資時,毋須通知受益人。

 

十、其他事項:

(一)本契約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規定,以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二)本契約涉訟時,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三)本契約一式二份,由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各執一份為憑。

 

*若委託人無法償還時所積債務時,全權同意受託人可依剩餘借款金額之價格出售予第三人,委託人不得異議、反悔。出售本信託財產之價格,已包括委託人應負責繳納之稅金及規費等相關費用,委託人日後不得異議。

*本信託權利價格總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

 

立契約書人(委 託 人):

身分證字號:

住所:

電話:
 

受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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