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

有別於「生前信託」,此兩種信託的區別乃依是否生前生效為標準。而「遺囑信託」是委託人死後方能生效的信託,所以其「受益人」必定不是為了自己,而是信託人生存期間內,以「書面」安排其身後遺產的分配,把指定範圍的遺產,透過遺囑執行人於申報、繳交遺產稅後交付信託,再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為委託人指定之繼承人、受遺贈人管理遺產,至信託存續期間屆滿為止,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俾其身後的繼承人得以受到穩定的照顧。

優點
遺囑信託有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之功能。 具體而言,例如子女年幼、有揮霍浪費傾向、身體殘疾、配偶不善理財等情況, 透過設立遺囑信託,委託人仍得於以後藉由信託繼續照顧遺族,於委託人死亡後,經由專業之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按時定期給付信託利益予受益人,如此可以防止親屬揮霍,達到保障其生活無虞之目的。

「遺囑信託」法條
《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立遺囑人設立遺囑信託,應注意之法律要點及流程

1.公正遺囑
2.說明信託財產如何管理等細節如:信託財產、信託期間、受益分配、信託監察人等。
3.指定遺囑執行人:為避免繼承人拒不配合辦理移轉信託財產,委託人最好在遺囑信託成立時,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
4.遺囑信託的流程:
1)立遺囑(包括指定遺囑執行人)
2)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遺囑執行人」赴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繳納
4)「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受託人」
5)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依立遺囑人所訂之分配方式將受託利益交付「受益人」

 

遺囑信託範例

遺    囑

立遺囑人○○○,身分證字號:○○○○○○○○○○,茲鄭重聲明,本遺囑為本人之最終遺囑:


第 1 條  遺囑執行人

1.本人指定○○○為本遺囑之唯一遺囑執行人。另指定○○○為本遺囑之備位遺囑執行人。

2.本人相關繼承事項均全權由前項遺囑執行人依本遺囑之意旨辦理。


第 2 條  遺囑信託

本人為照顧○○○及○○○之信託目的,以○○○及○○○為受益人,擬委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擔任信託之受託人(下稱受託人),管理、處分本遺囑第 3 條第 3 款所示之財產,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依本遺囑給付予受益人。


第 3 條  遺產分配

本人之繼承人○○○(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 號:○○○○○○)及○○○(身分證號:○○○○○○)等○人,各 繼承人取得之財產分配如下:
(1)位於○○○○○○○○之不動產由遺囑執行人處分後,取得現金
部分由○○○及○○○平均繼承;另位於○○○○○○○之不動 產則維持原狀由○○○及○○○平均繼承。
(2)以下動產由遺囑執行人處分後,取得現金部分由○○○、○○○ 及○○○平均繼承。
(3)本人持有有價證券,由遺囑執行人處分後,取得現金部分,合併 本人所有銀行存款及其餘財產,由遺囑執行人信託交付 予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信託財產。
(4)如因任何事宜致信託自始未成立生效等,此部分財產由○○○、○○○及○○○平均繼承。(註:立遺囑人可就受託銀行拒絕擔 任或其他原因致信託無法成立生效時預作安排,例如此稿是直接 於遺囑中約定將原信託財產分配給特定人,或可約定由遺囑執行 人依信託法規定聲請法院選定其他受託人)


第 4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計算及分配

1.關於信託之成立生效、信託財產之管理、計算及分配由本人另與受託人具體約定。
2.信託財產之管理、計算及分配如有變更之必要,在不違背信託本旨下,
得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協商辦理。


第 5 條  受託人之責任

1.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內,應獨立設帳保管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並將其運 用情形,每年至少一次編製報告送交受益人,並於受益人簽章承認後 解除其責任。
2.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惟必要時得將部份事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6 條  信託終止事由

1.信託關係因下列事由終止:
(1)信託存續期間委託人指定之全體受益人死亡。
(2)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時。
(3)已無信託財產可供管理處分者。

(4)受託人發生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合併、消滅、停止 或暫停營業及其他不得或不適合辦理本項信託業務時,受益人未於受託人所訂期限內指定新受託人或受託人洽無其他信託業者願承受時。

2.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終止信託。


第 7 條  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1.因終止、撤銷、撤回或其他原因致信託關係消滅後,除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託人應於受理清算申請後一個月內,將信託財產變現或列表清點,扣除相關費用後,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經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及信託監察人)簽章承認後再交付之。
2.信託關係消滅時,前項之受益人及其繼承人不存在者,以本人之法定繼承人為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


第 8 條  補充協議

關於信託本遺囑如有未盡不足之處,本人同意於不違反本遺囑意旨及 前述第 4 條本人與受託人之約定範圍內,由受益人與受託人協議補充之。

本遺囑正本係由本人親筆書寫,並交由○○○保管此囑。 立遺囑人:○○○

 

中    華    民    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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