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

收養,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受理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收養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準備的文件

1. 聲請書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聲請書狀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
  •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收養,所以 2 人均應於書狀具名。但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者,可以由一方收養。

2. 收養契約書。

3. 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4. 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書。

  • 被收養者如果已經結婚了,就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被收養者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 3 年,不在此限。

5. 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例如公立醫院體檢資料)。

7. 收養人的在職證明。

8.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例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存款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證明)。

9.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0. 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一方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該國法之證明文件。

11. 以上文件如在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12. 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海基會認證。

13.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14. 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 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人 16 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該比被收養人年長 16 歲以上。

2. 不可以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也不可以收養。

  • 舉例來說,叔叔收養侄兒,為輩分相當;表哥收養表弟、姑婆收養姪孫,則屬於輩分不相當,法院不會准許。

3.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可以同時為兩個人的養子女。例如王小明被林大頭收養後,就不能再被張三收養。

 

法院審酌內容

1. 收養不可以違反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例如前述年齡的差距等)。

2. 成年的被收養人是否意圖以收養來逃避對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

3. 有事實足認收養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

4. 有無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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