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的季節,
今天來談談房屋稅,
下面整理了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六都稅率彙整

房屋使用情形

住家用

非住家用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其他住家用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法定稅率

最低

1.2%

1.5%

3%

1.5%

最高

3.6%

5%

2.5%

臺北市稅率

1.2%

持有臺北市2戶以下者每戶2.4%

3%

2%

持有臺北市3戶以上者每戶3.6%

新北市稅率

1.2%

2.4%

3%

2%

桃園市稅率

1.2%

2.4%

3%

2%

台中市稅率

1.2%

1.5%

3%

2%

台南市稅率

1.2%

1.5%

3%

2%

高雄市稅率

1.2%

1.5%

3%

2%

備註

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如房屋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


Q:請問新建房屋應於何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新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Q:房屋稅稅籍證明如何申請?

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櫃台辦理。
如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除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外,另須攜帶委託人(即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及授權書

 

 

◎延伸閱讀:房屋稅、地價稅自用住宅條件比較 點擊閱讀

◎延伸閱讀:房屋稅│自用住宅vs.非自用住宅 點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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