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之意義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 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 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預告登記之效力
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預告登記一般適用於二胎設定連件辦理預告登記給債權人、小孩購置財產但人格未臻成熟情況下預告登記給父母、出賣不動產附有期限條件者。


申請預告登記後,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內之「土地所有權部」會於登記名義人之「其他登記事項」內註記以下文字:(限制登記事項)中華民國○○年○○月○○日○○登字第○○○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內容:保全標的物權利之請求權,義務人:王○○,限制範圍:○○分之○○,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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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A土地上共有人計10人,擬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於第三者,唯共有人甲設定預告登記於乙,試問預告登記效力如何?可否阻止土地法第34條之1強制處分?

預告登記與土地法第34條之強制處分:預告登記,除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公權力行使外,有排除之效力,換言之,預告登記可阻止土地法34條之1強制處分,因基於所有權行使原則之權益大於強制處分之「代理代人處分」之利益,故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受保障。

共有人甲將土地移轉權利,依法共有人甲負有不得出售第三者之義務,否則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對乙無效,而地政事務所亦會依此對第三人登記申請駁回,而塗銷預告登記則需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塗銷同意書,但此無效係保全請求人及義務人間債權契約,無物權效力,如對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為之登,即無法對抗,而案例中共有人設定預告登記後,其他共有人無法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強制處分之。

預告登記係土地權利之登記名義人為保全他人移轉等請求權所設之限制登記,其效力係債權請求權物權化,但無物權效力,故實務上大都於扺押借貨後保全扺押權人之權利所設,除此外共有人之一為保全自己之持分權利,不被他人強制處分,亦是可行之方法。

案例參考http://angline1211.pixnet.net/blog/post/26023082-%E9%A0%90%E5%91%8A%E7%99%BB%E8%A8%98(%E8%BD%89%E8%BC%89)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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